刑辩律师与专家辅和平精英模拟器外挂助人配合质证实务

更新时间:2024-04-16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被认为是科学证据,号称“证据之王”,经常为司法机关直接采信,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其具有专业性,控辩审三方往往都缺乏相关知识而未能正确理解或完全理解,以致影响对事实的正确认定。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我国刑事诉讼因此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新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有利于辩护律师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对专业证据进行质证,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二十六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或者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且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必要时,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作出同一份鉴定意见的多名鉴定人或者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二、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仅对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流程。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意见属性等方面问题,理论界对此也多有争议,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但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却是实务中必须明确的问题。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专业证据来自三类,一是典型的鉴定意见,二是非司法鉴定机构所做出的检验报告,三是专业报告。专业证据的共同特点是对阅读者有一定的能力要求,缺乏专业知识就无法完全理解或正确理解。

对于鉴定意见,法律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对于检验报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此前两种类型的专业证据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类专业证据却经常被归属到书证类,例如税务犯罪中常见的《稽查报告》,又例如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中定罪量刑必备的《价格认定书》,由于这些证据被归类为书证,是否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有不同的认识。

对此,笔者认为此类证据同样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辩护律师必须讲究方法,说服法官,寻求支持。

首先应该对证据进行属性分类论证。专业报告有认定方法、认定结论,经过制作单位的分析、加工,带有制作单位的主观认识,并非原始材料,反映的不是案件的原始面貌,并不符合书证的特征。笔者认为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的规定将其归类为检验报告更为合适。

其次,应当从合法性、真实性存在异议,不请专家辅助人不足以正确解读专业证据,可能影响事实的正确认定为由争取法庭的支持。

三、配合质证实务

如何与专家辅助人配合质证,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初步发现问题

对于专业证据,律师虽缺乏专业认识,但不能一无所知,应该通过学习,凭借生活经验初步发现并提出问题。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势,我们可以通过阅卷了解伤情,比对是否为查明的凶器所造成,还可以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断其损伤程度。通过这些比对发现鉴定意见不客观或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这是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辅助人的第一步工作。

(二)选定专家辅助人

如何界定专家辅助人,法律并没有做出资格规定或限制,实践中应该以专业、职称、经验、知名度等因素做为选择标准。

1、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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